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武裕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武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1年4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11月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8月2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