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施玉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民國104年經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分紅,始知悉該股票已遺失,嗣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伊並刊登於105年2月6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5年
2月6日刊登上開裁定在民時新聞報,迄至105年7月6日為止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0000│股票│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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