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994號聲請人 李招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永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109年2月2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應於到期日即109年3月25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