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989號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中租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貴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林芳蘭陳俊廷陳姿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富貴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業
於109年2月18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883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相對人「陳俊廷」之姓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1,782,0700」所載之金額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