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楊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翰龍 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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