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邱銘峰 律師被告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知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輔佐人 蔡澤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