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無駕駛執照,於民國98年5月16日13時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彰化縣○○鎮○○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彰化縣○○鎮○○路與愛國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進中,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及當時由告訴人乙○○所駕駛,沿彰化縣○○鎮○○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乙○○人車倒地,受有右肩、左膝挫傷、右前臂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98年12月29日當庭以言詞向本院撤回對被告甲○○之過失傷害告訴,有98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