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吳志民
吳武寶華 被告 吳東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73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2年3月1日經新北市三重區地政事務所102年3月1日重登字第058900號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前揭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核其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定之,參酌本件於起訴時前後3個月內,與系爭不動產相近時段、相鄰區域、建築物型態者,原告提出一筆111年10月房地交易資料,其每坪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48萬538元,有實價登錄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面積為100.3平方公尺,經換算為30.34075坪,以此估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應為1,457萬9,883元(計算式:
48萬538元×30.3407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