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3月21日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785號(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04號),判處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96年4月16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