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榮謙被告馬子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榮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子翔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具保人王榮謙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馬子翔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0萬元,由具保人王榮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嗣於該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紙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6415號被告送達證書、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