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37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文驃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文驃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示罪刑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抗告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違法裁量,加重應執行刑,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抗告人權利,請求法官撤銷原裁定,並請裁定較輕之刑度,以勵抗告人悔改向上,重啟自新之機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並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即為外部性界限。是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至於在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之刑之量定,則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裁量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未濫用其職權,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107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抗告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均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8年2月25日)前所為,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4至15、17至19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如附表編號2至13、16、20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經抗告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頁),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進而,檢察官就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應補充為「新竹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698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0947號」等語,其餘修正事項如原裁定附表各欄內所示),經原審法院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其次,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分別係在各宣告有期徒刑之最長期(即7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45年2月)以下,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11及編號17至19所示之罪,雖曾經法院分別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及有期徒刑6月確定(詳如附表上開各編號備註欄所示),然核原裁定除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外,亦低於如附表編號2至11、17至19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10年、6月與如附表編號1、12至16、20所示宣告刑之加總(即14年5月),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有何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即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雖辯稱:原審裁定違法裁量,加重應執行刑,請求裁定較輕之刑度云云。惟查,經審酌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數罪次數、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認原審所定應執行刑,已屬適度減輕抗告人之刑期,尚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核屬原審法院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審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過重,請求再予減輕云云,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審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意旨係就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意而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林庚棟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7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589號、第10638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698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09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15號107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6日108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115號107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5日108年4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33號1.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16號2.編號2至11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8日106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698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09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1.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16號2.編號2至11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24日106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698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09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1.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16號2.編號2至11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8日107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698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0947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700號、第701號、107年度偵字第111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33號108年度易字第67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3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33號108年度易字第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日108年4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1.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16號2.編號2至11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13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0日107年9月20日107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385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1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9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30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8日108年4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9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5月2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43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44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96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偽造文書毀損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30日106年12月26日凌晨5時14分前之某時許106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44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7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62號、108年度偵字第9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62號108年度易字第401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13日108年7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62號108年度易字第4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10日108年8月1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947號1.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047號2.編號17至19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0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920(以下空白)罪名毀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6日107年7月3日至同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7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62號、108年度偵字第956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2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01號107年度易字第1147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3日108年7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01號107年度易字第11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8日108年7月2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備註1.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047號2.編號17至19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0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