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9號原告 蔡承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華宗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