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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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84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宣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因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易字第三九四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偵字第二六○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4日下午2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2607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949號││實├─────┼─────────────┤││判決日期│96年3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949號││決├─────┼─────────────┤││判決確定│96年4月2日│││日期││├─┴─────┼─────────────┤│合於96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檢96年執緝字第1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