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7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7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