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43號
原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靜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