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 葉玉祥
葉佳囷 葉佳姍 葉昱成 古桃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海 被告 葉寶彰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複代理人 湛碧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