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435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