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166號債權人甲○○
2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富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倘聲請狀所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二、債務人富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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