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昆鋒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昆鋒加重竊盜案件,雖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應於108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