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295號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巫健次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黃敬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原因所載債務人本金10351元部分已繳息至107年11月21日及本金0000000元部分,已繳息到107年11月1日,與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不符,請提出相關事證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