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翔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翔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翔鴻前犯違反銀行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699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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