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藏匿人犯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與其另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7年6月接續執行後,雖在民國94年11月2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因其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及第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而經法務部撤銷假釋在案,故仍應依法聲請減刑。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是就此部分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藏匿人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醉藥品││偽造之通用貨幣│├────────┼───────────┼───────────┼───────────┤│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刑法第164條第1項│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5年10月底起至86年9月│86年7月12日起至86年7│86年11月中旬某日│││17日│月2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85年度偵字第15590號│86年度偵字第10397號│86年度偵字第1571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6年度易字第427號│87年度訴字第171號│87年度訴字第188號││實├──────┼───────────┼───────────┼───────────┤│審│判決日期│87年3月13日│87年11月4日│88年1月2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6年度易字第427號│87年度訴字第171號│87年度訴字第188號││決├──────┼───────────┼───────────┼───────────┤││確定日期│87年4月17日│87年12月13日│88年2月1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為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定之罪,且宣告刑逾1年│││││6月,不應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