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唐葳 (原名:朱雅
  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2,31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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