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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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79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羅正宗
訴訟代理人 林郁智
張來成
被 告 澎湖縣○○鄉00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望安鄉紫衡宮興建籌備委員會間拆屋還地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73,600元(包括返還土地價值及地上物價值),
應繳第1審裁判費1,88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