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桃園縣大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名: 童豫
12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 童豫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原名:童豫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7,750元,應繳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1,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瓊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