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郭國強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22日下午2時2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