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6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住所乃設於基隆市○○路○○巷○號,有戶籍謄本1紙可參,且抗告人所陳報之送達處所為基隆市○○路○○○號7樓,亦有96年5月16日聲請狀足憑,原審漏未審酌其命抗告人應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之公函並未依法送達抗告人之上開住所或送達處所,竟以抗告人未依限期補正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重大疏失,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更正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命抗告人應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之公函係送達抗告人在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即基隆市○○街23之2號3樓,然該公函因查無抗告人其人而遭退回,該補正公函既未合法送達抗告人,本院遽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抗告意旨執此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自應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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