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0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薛聖耀 債務人 余享哲 即瑞誠企業社債務人 余文條 債務人 余劍輝
一、㈠債務人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余文條、余劍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余文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肆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由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余文條、余劍輝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