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53號上訴人 何牧珉
林豐正 被上訴人 柴斯理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等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柴斯理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如附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姜麗君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