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漢榜黃盛崴 等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被告黃漢榜即黃盛崴向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所為之要保人變更行為,經南山人壽公司函覆前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398,687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5,031,270元(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8,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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