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41號原告 陳聖凱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被告 文煌欽
李宇申 林承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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