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嚴亞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筱喻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萬5,437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40,3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共112.79平方公尺=4,545,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家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