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緩刑貳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接續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二十一日止,提供其嘉義市○區○○街○○○號居所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不特定賭客親至該處或以電話簽賭下注,核對每星期二、四、六香港六合彩之開獎號碼,賭客中獎,甲○須支付若干倍數之彩金,若未中獎,則賭客所簽注金額悉歸甲○所有,兌獎及倍數方式詳如附表所示,甲○經營六合彩賭博而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與賭客對賭。嗣於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警方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當場扣得甲○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如附表所示物品,查獲上情。」等語。
三、查被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於七十六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七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七十六年十月十四日確定,緩刑期滿未據撤銷,前開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酌以其素行非差,事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此偵查審判程序,信無再犯之虞,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惟被告故意犯罪,法紀觀念淡薄,責令接受六十小時義務勞務,並付保護管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計算機│1台││├──┼─────────┼─────┼───────┤│2│簽注單│1張││├──┼─────────┼─────┼───────┤│3│帳單│1張││├──┼─────────┼─────┼───────┤│4│開獎號碼單│4張││└──┴─────────┴─────┴───────┘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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