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8號原告 馮文欽 被告 黃國寶 訴訟代理人 洪瑞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月君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8號原告 馮文欽 被告 黃國寶 訴訟代理人 洪瑞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