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4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美月 訴訟代理人王 昱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財成 間102年度訴字第8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依前開規定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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