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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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原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原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捷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03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