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竹簡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OOIZHENYAN(中文姓名:黃箴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OOIZHENYAN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4行更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和解書(偵查卷第43-1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OOIZHENYAN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於109年7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簡字第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9年9月7日確定,後於109年12月2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查本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警惕,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非可取,然念其犯後均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為目前在學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5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尚屬平和,併審酌被告本案分別所竊財物價值,兼衡被告業已與告訴人 陳亭儒 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此有和解書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4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所竊得之物已返還予告訴人,有遭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4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末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馬來西亞籍外國人士,有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1紙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17頁),惟被告所犯本案之竊盜犯行,未經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無此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559號被告OOIZHENYAN(中文姓名:黃箴言,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OOIZHENYAN(下稱中文姓名:黃箴言)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竹簡字第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1月10日凌晨4時2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前,見陳亭儒所有、停放於上址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照鏡懸掛之加裝有藍芽耳機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3,500元,已發還)疏於管領之際,徒手竊取上揭安全帽1頂供己使用,得手後旋即離去。嗣陳亭儒發現前揭安全帽遭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亭儒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箴言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亭儒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暨贓物照片3張、監視錄影器截圖畫面照片3張暨光碟1片等在卷足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檢察官黃依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邱寶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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