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47號聲請人 余愛華 (下稱聲請人)相對人 謝采洋 (下稱相對人)關係人 謝欣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謝采洋(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余愛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上開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謝欣佑(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母,相對人自民國81年3月25日起,因腦性麻痺之原因,雖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謝欣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等件為憑。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母親,有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附卷可憑,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堪可認定。本件經與聲請人電話聯繫,其稱:相對人沒有口語能力,聽力也不好,不會走路等語,有本院110年5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衡情核屬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法院無訊問之必要,爰逕由鑑定人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予以鑑定(司法院民國108年5月3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12322號函參照)。又本院委由鑑定人即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林明燈 醫師於相對人戶籍地住家內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並提出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鑑定時相對人意識清醒,外觀略為凌亂,態度無法配合,外顯情緒淡漠、自己拿取物品玩耍,會談過程中,相對人都自言自語,偶爾大聲吼叫,言語內容無法清楚、無法回答問題,相對人無法主動完整表達自身需求,無法以行為回答問題;無法清楚了解個案意思;無法依據指令執行行動,無法簽名。依上述檢查之結果配合相關資料顯示,相對人患有動度腦性麻痺,且其臨床症狀、理學檢查及相關記錄呈現其受疾病影響,導致思考、知覺及大腦認知功能方面之判斷、抽象思考能力等無法正常執行,顯示相對人目前因疾病導致無法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識表示之效果等語,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110年5月18日北總竹醫字第1100500724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為憑,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揭相對人身心障礙證明可依。堪認相對人因上開精神障礙之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未婚、無子女,聲請人及關係人謝欣佑分別為相對人之母親、胞妹,現因相對人父親 謝乾堃 往生(110年4月15日歿),需辦理遺產繼承事宜,所以為本件之聲請,聲請人願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謝欣佑願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關係人謝欣佑均同意本件聲請及由聲請人出任監護人、關係人謝欣佑出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詢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110年5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並有上開同意書附卷可稽。參酌上情,本院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謝欣佑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謝欣佑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