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12號原告 吳昭明 被告 王上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簡志宇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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