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726號債權人國聚國圖1號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素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迦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1,912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6」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
㈢提出債務人洪迦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及債務人簽收掛號郵
件回執影本。(查狀附存證信函影本收件人為 林玫君 ,與本件債務人洪迦俊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