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718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欽淵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劉欽淵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地址。
㈢提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劉欽淵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