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告富琪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富 原告與被告 張愛珠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