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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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宗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具保人 楊芸忻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838號、第23841號、第24636號、第25222號、第25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芸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楊芸忻因被告蔣宗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依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之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後,被告乃獲釋放。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並傳喚具保人以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1年10月11日審判程序到庭,本院囑警拘提後,亦未到案等情,有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841號卷第59頁至65頁;本院卷第179至183頁、第191頁、第263至373頁)。而被告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7至279頁)。綜上所述,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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