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玄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玄智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玄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陳玄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