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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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1,486元,應繳裁判費為7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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