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原住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捌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