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格生有限公司因95年度勞訴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柒萬陸仟伍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