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25號原告亞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複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被告林宏興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