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8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健銘
陳逸華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健銘等2人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