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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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良坤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良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良坤因違反電信法,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0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確定;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77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本院89年上訴字第41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92年上更㈠字第671號判決有期徒刑7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佰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前二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35號裁定減刑,並與上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0日送監執行。茲黃良坤於100年12月27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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